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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鸡纸盒子可以微波炉加热吗
不可以,任何纸质物品都不应该放入微波炉中,微波炉连金属都能点燃,何况是易燃的纸质。肯德鸡和麦当劳的纸制包装放进微波炉中可能有着火的危险。
微波炉本身并不产热,而是利用自身的磁控管,将电能转换成微波,震荡食物分子,这种震荡的宏观表现就是食物被加热了。因为加热方式特殊,所以有些东西千万不可放微波炉加热,轻则损坏微波炉,重则引发火灾或爆炸。
微波炉由七大部分组成:
磁控管:是微波炉的“心脏”,由它产生和发射微波(直流电能转换成微波震荡输出),它实际上是一个真空管(金属管)。
电源变压器:是给磁控管提供电压的部件。
炉腔:也称谐振腔,它是烹调食物的地方,由涂复非磁性材料的金属板制成。在炉腔的左侧和顶部均开有通风孔。经波导管输入炉腔内的微波在腔壁内来回反射,每次传播都穿过和经过食物。在设计微波炉时,通常使炉腔的边长为1/2微波导波波长的倍数,这样使食物被加热时,腔内能保持谐振,谐振范围适当变宽。
波导:将磁控管产生的微波功率传输到炉腔,以加热食物。
旋转工作台:旋转工作台安装在炉腔的底部,离炉底有一定的高度,由一只以5-6转/分钟转速的小马达带动。
炉门:炉门的作用是便于取放食物及观察烹调时的情形,炉门又是构成炉腔的前壁,它是整个微波炉防止微波泄露的一道关卡。
时间功率控制器:选择不同的功率对不同食物进行烹调或解冻。
老北京鸡肉卷怎么用包装纸包装呀
材料
炸鸡材料:鸡大胸肉或鸡腿肉500克,洋葱1个,蒜1-2瓣,姜1小块,酱油3勺,料酒3勺,香油1勺,盐1小勺,白糖1小勺,五香粉1小勺,淀粉1大勺(最后放)
炸鸡裹粉:面粉与淀粉1:1
鸡肉卷配菜:黄瓜条甜椒条大葱丝甜面酱炸鸡条,面皮,面粉:200克,温水:90克,盐:5克,糖:5克,白芝麻:适量
做法
1、将鸡腿清洗干净,从中间划一刀,慢慢的去掉骨头变成一块鸡腿肉后切成小块。
2、在鸡腿肉中加入适量盐、辣椒粉、黑胡椒和料酒搅拌均匀,腌制30分钟以上。
3、在适量面粉中调入清水,揉成软硬适中的面团,盖保鲜膜饧30分钟。
4、在小碗中加入盐、糖、黑胡椒、适量面粉、玉米淀粉、水和鸡蛋调成面糊,再加入少许色拉油调匀备用。
5、将黄瓜和大葱洗净分别切成条,甜面酱加少许水和糖调匀。
6、饧好的面团擀成一张圆形薄饼,尽量擀得薄一些,放入平底锅中不加油烙至两面变色即可,烙好的饼要放在密封的盆中,以免饼变硬。
7、锅中加入多一些油烧热,把腌好的鸡腿肉先沾一层面糊,再沾一层干面粉,放入锅中炸至成金黄色捞出。
8、在烙好的饼上面均匀的抹上甜面酱和沙拉酱,排上黄瓜条和葱丝,再放上炸好的鸡块卷起来即可
预包装食品包括炸鸡吗
预包装食品根据国标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容器是指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包括包装纸。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称之为食品的标签。
而你没卖之前包装你的炸鸡吗?定量吗?否则的话就不是预包装食品,一般来讲它是散包装食品。不包装的话,不用提前包装卖,你总要有个东西来盛放它,拿它,或包着它,那么包着它的东西或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比如不能含有毒有害物质,要洁净。有个《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这里有个问题,你是个人销售呢,还是以加工厂或公司名义销售呢?
附件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经营散装食品的食品超市、商场等销售单位(以下称“经营者”),但不包括餐饮业和集贸市场。
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第三条运输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并在符合食品保存条件的状态下运输。
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并在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同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条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
经营者应查验散装食品的标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制售者必须如实提供。经营者应配备相应设备或工具,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或送检。
任何经营者不得经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第五条经营者进货后,应按照所采购食品的保存条件的要求进行储存,防止二次污染。
第六条经营者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销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且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必须做到:
1、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2、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3、经营者应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
4、经营者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涤、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施或设备。
5、经营者必须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并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符合本条第3项要求的完整标签。
第八条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散装食品应与销售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的字样。
第九条经营者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并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经营者应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取上述标签。
第十条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第十一条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由生产者和经营者预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已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并标明生产日期。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则必须在标签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配备专门的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检查散装食品的卫生情况、标签内容是否完整;
2、逐项落实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并负责督促检查;
3、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4、对进货后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超过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应由经营者或制售者负责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经营者未向制售者索取查验并留存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范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以及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集贸市场的散装食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规范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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